关于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07-10-31 02:24 收藏 我要投稿
  为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等法律、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县政府决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开征泗县县城规划区内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征收标准
生活用水0.80元/m3,生产用水0.90元/m3,经营服务用水1.20元/m3。
二、收费范围和对象
凡在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自建供水设施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范围包括泗县县城规划区内从供水企业取水以及从自备井、地表水源取水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
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后,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三、征收和管理办法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代征。使用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城市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直接征收。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计量征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水量征收。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表计量征收;无表计量的必须装表计量;对拒不安装水表,故意损毁计量水表或倒拨水表,造成无法正常计量的,按水泵铭牌流量×24小时×30天,确定月用水量征收;无法安装水表又未使用水泵者,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TB——86)定额标准110升/人/日核定。
污水处理费开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或拖欠城市污水处理费。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罚款等。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征收单位所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特此通告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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