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抓好全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皖政办明电〔2008〕17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治理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以上事故,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排查治理范围
排查治理范围包括各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包括: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暴风雨、洪水、暴雪、雷电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三、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各个环节、岗位、场所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植树情况,“三线”交越分离情况;
13.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立等方面的情况。
四、排查治理方式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是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三是坚持与加强企业“双基”建设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四是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五、责任分工
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隐患底数,特别是重大隐患类型及分布状况。要加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登记、建档工作,发现一般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限期消除隐患。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接到的重大隐患报告,应按照重大隐患现状、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搞好分类,确定隐患治理的有关责任单位,并及时下达治理通知书,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要求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限期进行治理,并做好隐患治理期间的安全防范、监控工作,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治理结束后,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销案;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县公安、交通、建设、质监、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六、突出抓好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时段(2月至4月)。针对这一时期人流、物流、车流集中,生产和需求进入旺季等特点,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方面的隐患,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等重大隐患,严把节日放假停产工矿企业复产安全验收关,严禁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
第二时段(5月至9月)。针对这一时期高温、暴雨、洪水等恶劣天气多发频发的特点,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预报、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火等措施,加大重大隐患治理力度,非煤矿山要防滑坡、防坍塌、防爆破伤害,化工厂、加油站、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渡船超载、防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防恶劣天气冒险航行。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以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危化品、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力度。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乡镇政府、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迅速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与3月25日前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强化监督检查。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要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在县电视台设立隐患排查治理专栏,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定期公布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度。要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认真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县政府将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列入200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问责制度。各乡镇、各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数据库。各乡镇、各单位每月要将本辖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进行分类建档。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为切实抓好全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皖政办明电〔2008〕17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治理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以上事故,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排查治理范围
排查治理范围包括各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包括: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暴风雨、洪水、暴雪、雷电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三、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各个环节、岗位、场所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植树情况,“三线”交越分离情况;
13.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立等方面的情况。
四、排查治理方式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是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三是坚持与加强企业“双基”建设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四是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五、责任分工
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隐患底数,特别是重大隐患类型及分布状况。要加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登记、建档工作,发现一般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限期消除隐患。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接到的重大隐患报告,应按照重大隐患现状、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搞好分类,确定隐患治理的有关责任单位,并及时下达治理通知书,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要求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限期进行治理,并做好隐患治理期间的安全防范、监控工作,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治理结束后,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销案;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县公安、交通、建设、质监、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六、突出抓好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时段(2月至4月)。针对这一时期人流、物流、车流集中,生产和需求进入旺季等特点,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方面的隐患,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等重大隐患,严把节日放假停产工矿企业复产安全验收关,严禁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
第二时段(5月至9月)。针对这一时期高温、暴雨、洪水等恶劣天气多发频发的特点,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预报、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火等措施,加大重大隐患治理力度,非煤矿山要防滑坡、防坍塌、防爆破伤害,化工厂、加油站、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渡船超载、防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防恶劣天气冒险航行。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以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危化品、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力度。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乡镇政府、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迅速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与3月25日前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强化监督检查。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要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在县电视台设立隐患排查治理专栏,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定期公布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度。要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认真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县政府将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列入200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问责制度。各乡镇、各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数据库。各乡镇、各单位每月要将本辖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进行分类建档。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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