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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6-11-21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皖政〔2006〕43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我县“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和持续利用的关键手段,对于充分发挥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巩固我县生态建设成果,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县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效率较低,森林资源总体状况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任务十分艰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二、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泗县“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98100立方米。县政府下达各乡镇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可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其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商品材采伐限额当年有剩余的可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但均须事先逐级上报经省林业厅认定。非商品材采伐限额是每年农村居民自用材、烧材消耗的最大限量,不得用于商品材采伐。因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或省重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或因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工程建设需要,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林权流转出现森林资源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在本单位采伐限额无法满足时,可逐级上报并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临时增加采伐限额。
三、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采伐林木要依法申领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式样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交通、城建、水利、农业等部门或单位经营的林木,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采伐要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采伐限额的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林木采伐。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出具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一律不得采伐。
四、加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要坚持并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和奖惩。县林业局每年要对乡镇年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运输总量以及凭证采伐林木、凭证运输和经营、加工木材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经县政府同意后及时向全县通报,并作为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政绩和单位工作实绩考核。
五、创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建立森林资源信息系统,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征占用林地的专家评审制度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建立统一、高效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木竹检查站、森林派出所、基层林业工作站的执法监管职能。进一步加强基层护林组织和专兼职护林员队伍建设,完善森林管护责任制,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
六、发展有利于森林资源持续发展和高效利用的林业产业。要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科学制定林业产业规划,根据市场需要和资源条件,优化发展布局,推进产业升级。依法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管,明确准入条件,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木材加工企业浪费资源、污染环境、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进一步完善林业产业政策,精心培育林业名牌产品、龙头企业和新兴主导产业,培育和规范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化,增强林业产业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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